出海推广策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出口展参展手册

第一章 展会介绍

一、主办和承办机构

  • 主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

二、展会时间

  • 第一期:2020 年 10 月 15-19 日 每天 9:30-18:00
  • 第二期:2020 年 10 月 23-27 日 每天 9:30-18:00
  • 第三期:2020 年 10 月 31 日 -11 月 4 日 每天 9:30-18:00
  • 换展期:2020 年 10 月 20-22 日 10 月 28-30 日

三、展会地点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 A 区、B 区与 C 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382 号

四、展区安排

广交会按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机械、五金工具、建材、化工产品、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纺织服装、鞋、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食品 16 大类商品设置 51 个展区。《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布表》详见附件 1.1 和附件 1.2。

五、组展方式

广交会遵守“宏观指导,地方组团,行业协调,专业办展”的 16 字方针。
设 48 个交易团,各类企业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参加交易团,并作为交易团成员参加广交会。6 个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发挥行业服务协调作用,负责相关展区协调管理工作。

六、广交会机构设置

(一)广交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

职责:负责广交会大会总体协调;广交会重大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商务部领导及国内重要嘉宾到会接待工作,落实部、司领导交办事宜。负责广交会有关信息的编号、上报;广交会各办之间的文件流转和机要、保密等文秘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现场展览服务和通讯、财务等配套服务;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

电话:020-89125153
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办公室 ( 电话:020-89138105)。

(二)广交会业务办公室(简称业务办)

职责:组织、布置出口成交工作,负责外贸政策研究、形势分析,指导出口成交统计工作;指导广交会展览成效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广交会组展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有关广交会改革发展调研;负责有关业务信息编报(包括广交会总结等);指导查处违规转让和倒卖展位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联系交易团、商(协)会,协调有关展览工作;指导和推动信息化工作,建立完善的广交会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等。

电话:020-89130415
业务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广交会工作处(电话:020-89138569)。

(三)广交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

职责:负责广交会对外交往、外事活动的组织安排。包括安排广交会领导的外事活动;接待应邀来访的外国政府及经贸代表团;邀请或协助邀请驻华使(领)馆官员、商会团体或公司代表等参加在广交会期间举办的相关活动。

电话:020-89130435
外事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国际联络处(电话:020-89138682)。

(四)广交会政治工作办公室(简称政工办)

职责:负责广交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违规转让和倒卖展位的检查工作。
电话:020-89125121
政工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政工处(电话:020-89138469)。

(五)广交会保卫办公室(简称保卫办)

职责:负责广交会展馆和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到会采购商、国内与会人员的住所及主要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的组织指挥, 包括制定广交会保卫方案,协调各级公安部门行动,维护广州地区的社会治安, 为广交会创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负责展馆的防火安全;负责维护广交会展馆及其附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顺。

电话:020-89130455
保卫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保卫部(电话:020-89138715, 89138713)

(六)证件服务中心(简称证件中心)

职责:会同外贸中心有关部门,负责广交会证件的印证、制证、发证,采集、分析、汇总采购商信息资料;负责规划完善办证系统、培训使用办证系统和现场管理。
电话:020-89074092
证件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客服中心保卫部(电话:020- 89138707)。

(七)新闻中心

职责:负责广交会期间记者邀请、接待、重要采访活动的安排以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编辑出版《广交会通讯》;负责广交会官方微信订阅号的宣传推广、运营管理;及时跟踪媒体报道,编辑《舆情快报》;负责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管理;组织广交会现场资料拍摄和新闻中心数据库的管理。

电话:020-89061857,89061815
新闻中心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外贸中心办公室(电话:89138489、89138032)。

(八)卫生保障办公室(简称卫生办)

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广交会卫生保障工作。与卫生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和掌握卫生动态,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和卫生防疫情况宣传口径;检查卫生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病情报告,处理卫生保障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力量及相关工作;汇总广交会卫生防疫情况信息,编写简报。

电话:020-89130391
卫生办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客服中心综合管理部(电话:020-89139828)。
(以上机构会议期间电话的启用时间为 10 月 9 日,如有变化,以广交会公布的电话号码为准)

第二章 参展企业资格标准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注: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碳、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四、参展展品要求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五、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服务指南》等。

第三章 参展申请

一、展位类型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两种。一般性展位由地方交易团、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团单位负责安排。展区设置及展位类别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 1.1)。

二、参展申请

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格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 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cn”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详见附件 3.1),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如上年度出口额、行业自律、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高新技术企业等) 一并提交给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交易团参展组团单位,参展申请正式生效。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展位数至少为 1 个(标准展位面积为 9m2,化工产品展区按 4m2 为 1 个展位,车辆展区按 20m2 为 1 个展位,工程农机(室内)展区按12m2 为一个展位,工程农机(室外)展区按 20m2 为 1 个展位,铁石装饰品及户外水疗设施展区按 20m2 为 1 个展位)。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达到 2 个或 2 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 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 在线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详见附件 3.2)。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 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三、展位申请与安排流程

第四章 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性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一、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 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 700 万、500 万、400 万和 300 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在过去两年的平均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 10 分,每超过 100 万美元或 150 万美元的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35 分。(出口额取过去两年相关商品的平均出口额。)

(二)境内外商标注册(10 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 1 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 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 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 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 3 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 10 分。

(三)品牌建设(7 分)

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加 3 分;已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达 5 家以下的(含 5 家)加 1 分,5 家以上的加 2 分;参加商务部主办或支持参加的境外品牌展的,加 2 分。以上三项累计不超过 7 分。

(四)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5 分)

  1. 专利与版权。专利包括在境内外申请的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 申请的,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 3 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 1 分; 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 1 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 5 分。此项总分10 分。
  2.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包括 2008 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 5 分。
  3.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 3 分,最多不超过 10 分。

以上三项累计不超过 25 分。

(五)国际通行认证(15 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 4 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

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 或 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 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 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 4 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 CE、EMC、ROHS、PAHS、REACH 认证、美国 UL、UPC、FDA、ETL、FCC 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加拿大 CSA、CETL 认证、 澳大利亚 WATERMARK、TGA、SAA 认证、RCM 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COS、德国 GS、TUV 认证、英国 BSI 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PMDA 、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 JDMF、日本 PSE 认证、WHO PQ 认证、Halal 认证、Kosher 认证,IECEE CB 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 1 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3 分,总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

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 15 分。

(六)行业自律(3 分)

  1. 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1 分)。
  2.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 分)。
  3.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1 分)。

(七)广交会参展表现(5 分)

  1. 上次品牌评审以来,在广交会出口产品设计奖(CF 奖)中每获铜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0.5 分,每获银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1 分,每获金奖 1 次相应展区加 2 分、每获至尊金奖一次相应展区加 3 分,每一展区累计不超过 3 分。
  2. 上次品牌评审以来,每获得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奖(含金、银、铜奖及人气奖)1 次相应展区加 1 分,每一展区累计不超过 2 分。自第 120 届广交会以来,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从第 2 次不合格起计,每 1 次不合格扣 1 分,每一展区累计扣分不超过 3 分。
  3. 上次品牌评审以来,在广交会“i- 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得金奖 1 次加2 分;每获得银奖1 次加1 分;累计不超过3 分。如申报多个展区品牌展位的, 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 5 分。

二、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5 分)
(二)行业自律(5 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 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指:

  1.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
  2.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
  3. 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4. 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
  5. 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指:

  1. 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 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5 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0 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 项外观专利按 1 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 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荣誉(10 分)
国家出口名牌或省级出口名牌。

(八)各交易团不得上调上述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

注:“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增加以下条款,自 2013 年起执行:

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自 2013 年第 113 届广交会起计)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直至确证其有该展区类别的出口额为止(本条出口额特指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

三、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布展水平,更好地展示参展企业和展品,做到展位位置安排规范、透明、公平,特制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 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负责确定参展企业的展位位置。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 6 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 2 人。代表由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五条 标准展位(标摊)是指利用标准展具配置统一搭建的展位。在不改变标准展位主体框架 ( 围板、楣板 ) 的前提下,参展企业可申请对展具配置进行改装。

第六条 特装展位是指参展企业申请使用一定面积空地,对空地不采用标摊装搭形式,而是委托布展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装修布展的展位。包括:1. 品牌展位;2. 非品牌展位,即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具有 2 个以上且自愿要求特装的一般性展位。

第七条 特装展位位置在特装区内安排,标准展位位置在标摊区内安排。特装区内先安排品牌展位位置,后安排非品牌展位位置。

第八条 外贸中心结合各展区特点及展厅实际情况,按照位置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划定各展区的特装区和标摊区,确定特装区展位布局,划定不同面积展位位置,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品牌展位位置安排

第九条 企业在提交品牌展位申请时须同时申请特装布展。

第十条 品牌展位位置按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品牌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评审分数。即在展位面积相等的情况下,按企业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安排。
(三)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评审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企业优先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一条 在品牌展位数量安排方案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相关商(协) 会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 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相关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 会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三章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非品牌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属交易团提出特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各交易团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审核本交易团非品牌参展企业的特装申请,汇总后提交相关商(协)会。

第十四条 非品牌特装展位位置按照以下顺序安排:

(一)展位面积。即按照企业获得的一般性展位面积,依大小顺序相应安排在特装区展位布局图对应面积的位置。
(二)主营产品。在展位面积相同情况下,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
(三)根据展馆及展厅实际条件和统筹布展需要来安排。
(四)对往届布展水平不合格企业,最后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五条 商(协)会在特装申报截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

外贸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安排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2 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的合理建议对初步安排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抄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在 5 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正式确定展位位置方案并通知商(协)会和外贸中心,商(协) 会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十六条 为确保大会展位安排及组展进度,参展企业如需特装必须按时申报。在大会规定时间内 , 企业可通过交易团申请特装更改;在交易团提交一般性特装展位安排方案截止后,不得提出更改要求,对超出规定时间进行特装更改(包括退回全部或部分特装展位、将全部或部分特装展位改为标准展位) 的企业,处罚具体如下:

(一)企业在一个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情况,从下届起连续三届不能在该展区进行特装。
(二)企业在两个或以上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情况,从下届起连续三届不能在任一展区进行特装。

每届广交会闭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各商(协)会将发生上述特装展位更改的企业名单报广交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标准展位位置安排

第十七条 各展区标准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由相关商(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定:
(一)由交易团按抽签顺序安排。
(二)由商(协)会按商品特点安排:

  1. 主营产品。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分类标准, 展品属于主营范围的参展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2. 同等条件下,属于环保、节能产品的展品和具有创新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安排展位位置。

第十八条 商(协)会在相关展区标摊区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展区展位位置初步安排方案,送外贸中心复核。外贸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建议,商(协)会在 2 个工作日内根据外贸中心合理建议进行相应调整, 并将正式确定后的展位位置安排方案通知各交易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展企业品牌展位位置原则上四届不变,非品牌特装展位和标准展位位置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在每届广交会期间对参展企业特装布展效果进行评估, 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商(协)会于每届广交会期间对标摊区企业进行检查,对产品混摆严重、不服从协调的企业,调整其下届展位位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第 104 届广交会起执行。

第五章 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一、参展商品

广交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 下同)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 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参展企业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二)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即未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要求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
(三)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四)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参展企业承担。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企业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

  1. 参展企业的展位负责人在广交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2. 展品清单;
  3. 《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附件 4)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4. 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5. 广交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属商 ( 协 ) 会和交易团书面报告,并立即撤下展台。
  6. 如展位更换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展位展品负责。

(二)广交会期间各商(协)会组织展品检查组负责检查广交会有关展区参展展品摆放情况,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大会业务办。各交易团负责对本团参展展品进行检查。广交会业务办监督管理、保卫办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
(二)对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协)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协)会在交易团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企业(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广交会业务办。
(五)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违规展品, 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 (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 已查明属违规的展品,按以下两类情况处罚:
    1.属超出展位范围摆放的展品,由参展企业在当天自行完成整改,将该展品放入展位范围内或清理出展场,在当天不自行整改的,由广交会指定机构暂扣或统一清理出展场,统一清理出展场的运费,及暂扣期间产生的管理费、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由参展企业所在交易团和参展企业自行承担。如受场地限制等特殊因素无法整改的,对超出正常展位摆放范围的展览面积, 按所在展区每平方米展位费的三倍予以罚款。
  2. 除第 1 点所述情况外,其他违反参展展品管理规定的展品,由参展企业立即自行撤下,不自行撤下的由广交会指定机构予以暂扣或没收。
  3. 拒不执行上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4. 通报批评;
  5. 取消其两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七)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广交会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广交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企业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举报。
(二)参展企业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已批准在广交会上发放的刊物, 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进行举报,由广交会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 广交会出口产品设计奖参评条款

一、总则

(一)广交会出口产品设计奖(以下简称 CF 奖)评选活动的主办方是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简称主办方)。主办方成立 CF 奖评选办公室负责具体策划、组织和实施。参评具体事宜由 CF 奖办公室负责对外释疑。主办方对 CF 奖评选活动有关事宜拥有最终解释权。

(二)本条款适用于参加 CF 奖评选的广交会参展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文中的参评产品是指参与 CF 奖评选的产品。

(三)CF 奖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本条款适用于所有参评企业和参评产品。

(四)参评企业在广交会官方网站 www.cantonfair.org.cn 提交参评申请之前,须阅读本条款。提交参评申请的企业,被视为同意本条款所提及的所有内容 。

二、参评条件

(一)评选活动面向广交会出口展区参展企业的产品,共包括 48 个出口展区(除化工产品、食品展区外的所有展区)。企业根据所在展区提交参评产品资料,按相关类别参评,并需在近两年期间有广交会参展记录:

  1. 电子电器类。包括家用电器、电子消费品及信息产品、照明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等展区。
  2. 建材五金工具类。包括建材、卫浴、户外水疗设施、五金、工具等展区。
  3. 交通机械能源类。包括摩托车,自行车,汽车配件,车辆,通用机械、小型加工机械及工业零部件,大型机械及设备,工程农机,动力及电力设备,新能源。
  4. 生活用品类。包括餐厨用具、日用陶瓷、宠物用品、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具、浴室用品、钟表眼镜、玩具、礼品及赠品、办公文具等展区。
  5. 家居园林类。包括家具、园林用品、工艺陶瓷、家居装饰品、玻璃工艺品、编织及藤铁工艺品、节日用品等展区。
  6. 健康医疗类。包括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等展区。
  7. 纺织服饰类。包括家用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地毯及挂毯、男女装、童装、内衣、运动服及休闲服、裘革皮羽绒及制品、服装饰物及配件、鞋、箱包等展区。

(二)参评企业从未被列入广交会涉嫌违规使用展位黑名单。

(三)参评产品不得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四)建议参评产品在绿色环保、智能化功能、整合设计、创造新商业机会等方面有创新或突破。

(五)参评产品须符合活动指定的产品类别,并于近三年首次投放国内或国外市场。

(六)每家企业申请产品数量不限,但同一件参评产品只能由唯一一家参展企业申请参评。

(七)同一系列,或功能、外形、设计理念相似的产品请避免重复申请参评。

(八)参评企业须签署自愿遵守参评规则的承诺书。

(九)已获得 CF 奖的产品不可重复参评。

(十)主办方不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评审费用,但参评者必须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参评产品运输、保险、差旅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自行决定是否付费参与部分后续推介活动。

三、知识产权

(一)参评产品不得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参评企业一旦提交申请,即被视为保证其参评产品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自行负责一切关于其参评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办方或 CF 奖评选办公室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自活动产品征集至颁奖期间,若第三方对参评产品提出维权主张, 参评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 CF 奖评选办公室。CF 奖评选办公室将在涉嫌争议得到最终司法澄清之前,暂停对参评产品的评选、颁奖和推介。否则,CF 奖评选办公室保留对涉嫌侵权参评企业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若第三方对颁奖产品提出维权主张,参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CF 奖评选办公室。CF 奖评选办公室有权设定一段时限,责令参评企业在此时限内应对第三方的维权主张。同时,在此时限之前,CF 奖评选办公室推迟发布相应参评产品的获奖。时限过后,参评企业未能对相应参评产品做出最终司法澄清的,主办方有权取消其获奖资格。

(四)因参评产品涉嫌或实际发生侵权行为,造成第三方向主办方提出赔偿主张的,参评企业应对主办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的名誉、经济损失等。

(五)一旦有第三方向主办方提出维权主张,参评企业有义务应主办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以协助主办方核实第三方主张的正当性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六)一旦在线提交参评申请和产品信息,参评企业有义务无偿授权主办方为活动需要而复制、使用、印刷、宣传或发行参评企业同意公开的参评产品图片和文字资料。除非发生第三方对参评产品提出维权主张,参评企业无权要求主办方退回、删除或修改所提交的参评产品资料,并无权要求主办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参评企业若拒绝 CF 奖评选办公室将参评产品资料向媒体透露,应当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在产品征集截止日期之前,告知 CF 奖评选办公室。

四、产品运输、仓储及保险

(一)参评企业应为参加终评的产品承担运输费用及风险,必要时应为产品购买运输保险。
(二)参加终评的产品原则上悉数退回,并尽量安排在广交会期间交接。请需退回的企业尽早填写相关产品回运申请以便我方核对安排。
(三)产品退回的企业需自行承担或因此产生的物流费用及运输风险。
(四)获奖产品如参加后续推介活动,则被视为交由 CF 奖评选办公室保管至后续推介活动完全结束,产品退回时间安排于获奖次年(2019 年)。
(五)参评企业应当为参评产品购买适当的保险,特别是针对盗窃、火灾、破损和损坏等风险的保险。除非证明是由主办方或 CF 奖评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主办方或 CF 奖评选办公室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五、获奖者须知

(一)CF 奖奖项颁发对象为获奖产品所属的参评企业(以下简称获奖者)。奖励内容包括:

  1. 主办方颁发的奖杯及证书。
  2. 授权使用“广交会出口产品设计奖”奖杯(以下简称奖杯)及“广交会出口产品设计奖”标识(以下简称标识)进行宣传推广。
  3. 主办方授予的其他权利,包括:获奖产品永久在广交会官网展示,获奖次年两届广交会期间在专属展览厅展示,广交会品牌展位评审加分,刊载在奖项专属产品年鉴及明信片中,作为广交会拳头产品出现在广交会海外推介中,通过世界知名社交媒体(Facebook、Twitter 等)的广交会账号广为传播, 获得各界媒体的关注和专访,次年广交会期间出现在馆内的众多宣传媒介中, 受邀出席广交会组织的高端增值资讯活动等。

(二)每年度获奖者需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向主办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自愿遵守以下声明条款:

  1. 标识及奖杯的使用仅限于宣传本方获奖产品。
  2. 保证使用该标识及奖杯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 本方按此声明条款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本方承担,与活动主办方无关。若本方相关行为构成违法,将自愿接受主办方召回奖项及取消授予获奖权利的处理。
  4. 在行使其他获奖权利时,自愿遵守主办方的规定及要求,并视情况与主办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如遇以下情况,主办方有权召回有关奖项,取消获奖者的相关获奖权利,并向获奖者索赔与相关获奖奖励等值的费用:

  1. 获奖产品存在违约及侵权行为。
  2. 获奖者在活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
  3. 获奖产品的设计者或生产者在未通知评选办公室的情况下对获奖产品进行重大修改,并继续在该产品上使用获奖标志或利用其进行宣传。
  4. 使用获奖标志或奖杯宣传的产品与获奖产品不符。

六、免责声明

(一)主办方将邀请有关公证部门公证终评环节,并与参与评选的评委签署公平评审承诺书。CF 奖评审专家对参评产品所作出的判断和评价,为根据其个人经验、审美情趣、设计思维和 CF 奖评选标准作出,具相对客观性和公平性,参评企业须无条件服从评审专家所作出的判断,以及 CF 奖评选办公室公布的评审结果。

(二)参评企业需按照本须知的指引参与 CF 奖评选活动。如因参评企业疏忽或对本须知有歧义导致不能顺利参与 CF 奖评选活动,参评企业不能就此对主办方提出任何主张。

(三)CF 奖评选办公室将对参评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和图片文字等资料进行严密管理,对企业所提交的实物参评产品进行封闭式存放,只有 CF 奖邀请的评委及 CF 奖内部工作人员才能浏览或接触到有关资料和实物。在当年评选活动结束前,企业提交的资料和实物均不对外公开。当年评选活动结束后, CF 奖主办方有权使用企业提交时标注为 ” 公开 ” 的有关资料,进行与 CF 奖有关的宣传活动。

(四)CF 奖评选活动的标准、时间及相关事项以广交会官方网站 www. cantonfair.org.cn 上 CF 奖评选活动网页公布的为准,若有变更,CF 奖评选办公室将及时在网上发布。请评选企业密切留意网页动态,并留意有关申请的处理状态标志,恕不另行通知。

(五)主办方及 CF 奖评选办公室对参评产品不负保管或保存义务,若参评产品发生灭失、毁坏的,主办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主办方或 CF 奖评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